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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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0,805,963.39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CQFJSGZHPG[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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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服务中心项目 答疑和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服务中心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通知如下: 一、答疑通知 质疑1:两江新区今年比本项目合同金额更大,施工难度更复杂的项目都未设置项目经理业绩。请问本项目有何特殊之处,非得要设置项目经理业绩?参考的是何标准?来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本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特别复杂项目,项目经理业绩是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而设置,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
质疑2:本项目对纸质投标保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有限公司、重庆不动产融资担保)都有点遐思 存在“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等等”六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如果使用具有这六种情况之一的融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参加投标,是否有效?提问二:{以上五家(宏耀担保、双业担保、交通担保、涪商担保、不动产担保)或其他家开具的纸质保函落款处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格式要求是本人手写签名)请问“盖法人签字章”不是******银行保函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质疑3:******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MB******/2022-00174 }******管理局,限制其在渝承揽工程业务。同时,将违反《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相关规定而被注销入渝信息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未经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不得在渝参加招投标及从事相关建筑活动。”非常明确“******委员会(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请问哪些情况叫“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本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潜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以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质疑4:是否有业主代表? 答:******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 二、补遗通知 1、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已调整,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1条招标条件中批复文件号由“渝两江经审〔2023〕215号”现调整为:“渝两江经审【2024】70号”。 2、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2条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现修改为:“该项目设置托育班6个,其中乳儿班1个、托小班2个、托大班2个、混合班1个,共设置托位数98个。装修改造总面积约14709.05㎡,其中建筑面积约12220.94㎡,室外环境改造 2488.11㎡。地上建筑面积约7657.14㎡,包含托育服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照护中心、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约4563.80㎡,包含储藏间、设备用房、地下车位等。室外环境改造2488.11㎡,包含托育室外场地、周边环境整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土建拆除及改造、室内装饰工程、安装工程、设施设备购置、配套室外场地与周边环境整治等附属工程。” 3、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3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现修改为:“约5281.01万元”。 4、原招标文件涉及到投标人业绩和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规模要求中的工程规模均同步修改为:“总面积9000平方米及以上 ”。 5、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4条招标范围第三段落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招标范围第三段落中的部分内容由原来的“投标人按发包人以发包人自行签署专业承包合同结算金额为计费基数(设备、材料、家具家电、教玩具、软件等不计价),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进行报价,费率包干使用不作调整。”现修改为:“投标人按发包人以发包人自行签署专业承包合同结算金额为计费基数(包括厨房设备、电梯工程、空调系统、木地板、LED大屏、监控系统、导视系统、户内门及窗套等需要承包人配合的甲指分包工程,最终分包专业和金额由发包人确定),结合投标人自身实力进行报价,费率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条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现修改为:“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内容、工程范围、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等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国家计量规范和重庆市计量规则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8.2.2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现修改为:“材料、设备采购前20天。承包人对《重庆工程造价》(不含厂商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均没有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前20天编制汇总并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人、监理人和承包人认质核价,造价咨询人出具核价结果,发包人完成审批后实施。”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0.4.1.3中的第(6)条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现修改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甲供材料(设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最高限价-甲供材料(设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100%,其中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价差不下浮。” 9、原招标文件P17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2.1.2计价原则在③总承包服务费后面补充如下内容:“④计日工 计日工工日数=同一事项累计用工时长/8小时;计费基价及取费标准执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市场价格执行实际开标之日前15天(起算点不含开标当日)对应季度出版的《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主城区人工单价;计算以上价格时执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10、原招标文件P17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2.1.4条中第(20)条现修改为:“(20)发包人核定的专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所产生的超出合同已计总包配合费部分。” 11、原招标文件P17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4.2.1.4条中第(34)条现修改为:“(3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中标保险费不足部分和其他相关费用。” 1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30,805,963.39元(大写:叁仟零捌拾万伍仟玖佰陆拾叁元叁角玖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458,061.80 元(大写:肆拾伍万捌仟零陆拾壹元捌角 )。措施费总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572,405.47 元(大写:壹佰伍拾柒万贰仟肆佰零伍元肆角柒分)。专业工程暂估价:14,603,000.00 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万叁仟元整),暂估价不计取税金;成品艺术灯具暂估总价:35,00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措施费总******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3、本项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随本通知一并发布,工程量清单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随本答疑和补遗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14、本项目图纸已作修改,图纸以本次发布的为准,详见随本答疑和补遗发出的图纸。 注:以上通知内容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在重庆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 ******医院(项目业主) ******有限公司(代理业主) ******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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